日前,广州市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针对征求意见时有公众认为补偿标准偏低的问题,《办法》对“区位补偿单价”进行调整,从被征地所在区域用地基准地价级别价的40%提高到50%,这意味着整个补偿标准也会有所提高。 《办法》规定,货币补偿的计算标准为:被征收房屋重置单价×征收部门核定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区位补偿单价×征收部门核定的土地补偿面积。 值得注意的是,涉及4类情况的房屋,不予以补偿,包括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违法建设房屋;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设房屋;新房建成后应当超出的旧房;征地预告发布后的抢建部分。 针对征地预告发布后的抢建部分,《办法》设置了关键的时间节点:2007年6月30日为时限,之前所建设的违法建筑,若已完善历史用地手续且符合相关规定,经村集体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对现状房屋不超过280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按“拆一补一”复建安置。而对2007年6月30日之后建设的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办法》按各区不同街(镇)划分,其中越秀区标准最高,达40万元/亩;其次是天河区,按不同街道划分了3级,分别为40万元/亩、36万元/亩和32万元/亩;荔湾区被划分为2级,分别为34.80万元/亩和26万元/亩;白云区20条街道被细分至5级,最高与最低差价16万元/亩。 《办法》还规定,在同一区域内,不同宗地的征地补偿标准应当相同,不因征地目的及土地用途的不同而有差异。同一征地项目的征地范围跨越不同区域,按对应区域征地补偿标准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