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电子商务法实施后,微商代购等都需要进行市场主体登记吗?
1月1日,电子商务法正式实施,一段时间以来多家主流媒体以《电子商务法正式实施 微商代购都需取得经营许可证 并缴纳税款》、《代购、微商要“黄”了?国家正式出手,首部电商法实施!》、《电商法正式实施,代购和微商须办营业执照》为题进行报道,光看标题似乎所有的微商和代购都是要办理营业执照的,甚至有的媒体更是危言耸听的说新电商法给微商和代购带上了紧箍咒,整个行业都要“黄”了?
难道电商法真是一部打击微商,取缔代购的法律吗?还是说是这些媒体在误导读者。我觉得很有必要阅读法律原文,不要让谣言满天飞,更不要让本来是“为了保障电子商务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电子商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制定的电商法”,成为某些人嘴里的恶法。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通读《电子商务法》全文并无“微商、代购”这两个词汇,甚至连“电商”、“网店”这样的词汇也没有出现,可能是这几个词汇太俗了或者仅仅是简称,不适合用在法律条文里面。
其次,电子商务法总则中明确规定“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提供新闻信息、音视频节目、出版以及文化产品等内容方面的服务,不适用本法。”那么,是否据此可以理解互联网小额理财、付费阅读新闻、音视频网站会员充值不属于电子商务法管理的范畴呢?而同样属于充值类的,比如共享单车就算是电子商务了。
再次,电子商务法通篇都是以“电子商务”这一全称进行法律主体表述的,另外对电子商务、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的概念和范围进行了表述和明确说明,但对“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并未进行举例说明,而多家媒体正是根据自己的理解认为这里就包含了微商、代购,甚至还有短视频和直播卖货等业态也算在了里面,那么这几种非传统型网络销售模式到底是算互联网广告呢?还是算电子商务呢?还是算音视频节目呢?
最后,就是关于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和行政许可的问题,“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
那么,问题来了,微信上卖农产品,算不算微商,要不要进行主体登记?如何证明是自产的?如果算微商,那显然按照某些媒体说的,微商都要进行主体登记,须办营业执照这一说法讲不通。如果不算微商?在微信上卖农产品这又算什么呢?还有就是农产品,尤其是果实蔬菜等要不要办食品流通经营许可证?
以上这些问题,是我看了电子商务法之后的几个疑惑,希望能得到更全面的指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