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4日,商务部网站公布《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对汽车销售主体、销售行为、市场秩序、监管和法律责任进行说明,并于2017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上一次关于汽车销售的相关法律法规是2005年4月实施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该办法将在新《办法》实施起废止。十多年来,中国汽车市场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该办法已无法满足目前的汽车销售现状。 新办法最大的变化在于,取消了关于“汽车品牌”的说法,这是指经销商在销售汽车时,必须获得汽车供应商品牌汽车销售授权,并使用与供应商授权相一致的店铺名称、标识及商标。该规定对当时还未成熟的汽车市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中国汽车市场增长放缓,供应商和经销商之间的矛盾突显。 对于汽车销售行为具体规定,包括:“经销商出售未经供应商授权销售的汽车,或者未经境外汽车生产企业授权销售的进口汽车,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作出提醒和说明,并书面告知向消费者承担相关责任的主体。”;“供应商可以要求经销商为本企业品牌汽车设立单独展区”,但不得对经销商实施“限制经营其他供应商商品”、“限制为其他供应商的汽车提供配件及其他售后服务”、“要求承担以汽车供应商名义实施的广告、车展等宣传推广费用,或者限定广告宣传方式和媒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