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8日,《河南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公布,根据实施办法,参保居民一个保险年度内住院累计发生的合规自付医疗费用超出起付线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按比例分段支付,最高支付70%。 根据规定,该办法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原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相关政策同时废止。 覆盖范围|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 根据办法,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我省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大病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分级负责。即全省统一筹集、管理和使用大病保险资金。选定的商业保险机构按统筹地区承办具体业务。 符合哪些条件才能参加大病保险资金支付?根据办法,参保居民一个保险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含门诊慢性病、重特大疾病限额结算的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金按规定支付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按规定支付。 据了解,大病保险起付线参照我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确定。参保居民在一个保险年度内住院(含多次住院),只负担一次大病保险起付线。大病保险起付线为1.5万元。 报销比例|10万元以上支付70% 住院 可即时结算 根据我省规定,大病保险分段报销比例综合考虑大病保险资金收支情况和城乡居民医疗费用情况确定。 参保居民一个保险年度内住院累计发生的合规自付医疗费用超出起付线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按比例分段支付。分段报销比例为:1.5万元~5万元(含5万元)支付50%;5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支付60%;10万元以上支付70%。 根据办法,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参考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大病保险资金承受能力确定。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记者了解到,根据201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15万元,加上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40万元,合计报销额度达到55万元。 办法规定,大病保险资金采取从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的方式筹集,各省辖市、县(市、区)大病保险资金由省财政在下达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时,根据当年大病保险 标准和各地参保人数直接代扣,转入省大病保险财政专户。不再额外向城乡居民收取。大病保险年度为自然年度,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需要注意的是,参保居民在即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累计发生的合规自付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在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即时结算。按规定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由本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结清;应由大病保险资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商业保险机构按规定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另外,对按规定在暂不具备即时结算条件的医疗机构住院而合规自付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的,参保居民可到参保地商业保险机构 的服务网点办理大病保险报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