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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明年2月起 超过60天不交水费将被停水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7-29 11:39:49    浏览次数:732    评论:0
导读

近日,郑州市发布《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规定用户自抄表次日起超过60日无正当理由仍未交纳水费和违约金的,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可以依法采取停止供水措施。采取停止供水措施的,应当提前10

近日,郑州市发布《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规定用户自抄表次日起超过60日无正当理由仍未交纳水费和违约金的,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可以依法采取停止供水措施。采取停止供水措施的,应当提前10日通知用户。结清水费及违约金后,应在24小时内恢复供水。   《办法》实施时间: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重要规定:规定用户自抄表次日起超过60日无正当理由仍未交纳水费和违约金的,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可以依法采取停止供水措施。采取停止供水措施的,应当提前10日通知用户。结清水费及违约金后,应在24小时内恢复供水。   其他规定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应当设置水质检测机构,对原水、出厂水和公共供水管网水质进行检测,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标准,并至少每月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水质报表和检测资料。投入使用的城市供水设施未经清洗、消毒或经检测机构检测不合格,将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应建立投诉处理制度,接受用户对用水申请、供水水质、水压、计量器具准确度、收取水费等的投诉,并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处理并答复。   未查明施工区域地下供水管网情况或未按照要求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造成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损坏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其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应当单独设置,不得与商业、消防等非居民生活用水管道互通,违者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另外,城市供水设施如果发生损坏,管理维护责任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抢修。委托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维修的,所需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管理维护责任单位或个人未及时抢修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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