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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关税调整方案》发布 明年1月起实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7-29 11:38:25    浏览次数:674    评论:0
导读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通知称,《2017年关税调整方案》已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根据方案,自2017年1月1日起对822项进口商品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通知称,《2017年关税调整方案》已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根据方案,自2017年1月1日起对822项进口商品实施暂定税率,自2017年7月1日起,将实施进口商品暂定税率的商品范围调减至805项。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17年关税调整方案的通知   税委会〔2016〕31号   海关总署:   《2017年关税调整方案》已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2017年关税调整方案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6年12月19日   附件:   2017年关税调整方案   一、进口关税税率   (一)最惠国税率。   1.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关税减让表修正案》附表所列信息技术产品最惠国税率自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继续实施首次降税,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第二次降税(详见附表1)。   2.自2017年1月1日起对822项进口商品实施暂定税率,自2017年7月1日起,将实施进口商品暂定税率的商品范围调减至805项(详见附表2)。   (二)关税配额税率。   继续对小麦等8类商品实施关税配额管理,税率不变。其中,对尿素、复合肥、磷酸氢铵3种化肥的配额税率继续实施1%的暂定税率。继续对配额外进口的一定数量棉花实施滑准税(详见附表3)。   (三)协定税率。   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贸易或关税优惠协定,对有关国家或地区实施协定税率:   1.中国与澳大利亚、巴基斯坦、瑞士、哥斯达黎加、冰岛、韩国、新西兰、秘鲁的自贸协定以及内地分别与港澳的更紧密经贸安排(CEPA)项下的部分产品的协定税率进一步降低(详见附表4)。   2.中国与东盟、智利、新加坡的自贸协定、亚太贸易协定以及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项下商品继续实施协定税率,商品范围和税率水平均维持不变(详见附表4)。   (四)特惠税率。   对有关最不发达国家继续实施特惠税率,商品范围和税率水平均维持不变(详见附表5)。   二、出口关税税率   对铬铁等213项出口商品征收出口关税,其中有50项暂定税率为零(详见附表6)。   三、税则税目   2017年,我国进出口税则税目与《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同步转版(详见附表7)。根据国内需要对部分税则税目进行调整(详见附表8)。经转版和调整后,2017年税则税目数共计8547个。   注:附表1、2、3、6、8附后,其余附表暂略。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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