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被誉为“母亲河”,做好黄河防汛工作,对于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依法规范和加强河南省黄河防汛工作,很有必要。11月18日下午,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河南省黄河防汛条例》获通过。 我省处在黄河中下游,历史上洪灾严重,防汛任务很重。条例规定,禁止向黄河滩区迁增常住人口,禁止将黄河滩区规划为城市建设用地、商品房地产开发用地和工厂、企业成片开发区。 目前,黄河滩区已经有不少居民。条例要求沿黄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黄河流域防洪规划要求,组织制定滩区安全建设规划,“对居住在滩区的居民有计划地组织外迁”。 此外,条例规定,在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禁止围垦河道,禁止倾倒垃圾等废弃物。对现有的行洪障碍,“谁设障、谁清除”,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将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对于黄河的汛期,条例也进行了明确。黄河汛期分为伏秋汛期(每年7月1日至10月31日)和凌汛期(每年12月1日至次年2月底)。 由于我省黄河两岸的采砂行为和浮桥,汛期有可能造成行洪障碍。对此,条例规定,在河道内采砂、取土等活动,要经过黄河河务部门同意并按照方案进行。黄河河务部门要公告辖区内的采砂禁采区和禁采期。预报花园口站流量大于每秒3000立方米时,要停止采砂,并在24小时内将采砂机器拆除并移至安全地带,此情况下黄河浮桥也要拆除,以保障行洪安全。 对于在黄河伏秋汛期内,架设新浮桥或者未按要求拆除浮桥的,罚款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对于在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违规采砂,除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还要处以1万以上5万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