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维码
企商汇B2B供求信息平台

扫一扫关注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资讯 » 焦点热闻 » 正文

郑州:开发商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预售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7-29 12:40:31    浏览次数:798    评论:0
导读

昨日,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发布《关于继续做好商品房预售行为规范工作的通知》,要求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违规组织预售,也不得以认购等其他方式进行变相预售。对违反有关规定

昨日,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发布《关于继续做好商品房预(销)售行为规范工作的通知》,要求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违规组织预售,也不得以认购(包括认定、认筹、登记、选号等)等其他方式进行变相预售。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企业、个人,要依法查处、曝光,并记入信用档案。   楼盘表要完整标明地下、地上等各部位空间内容   《通知》提出,在办理商品房预售和现售备案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内容,申报建立完整的楼盘信息,楼盘表应标明地下、地上等各部位空间内容。销售中因设计变更导致楼盘空间变化的,应及时调整楼盘表信息。   房企预售商品房时,原则上应以项目为单位申请预售许可,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不得小于栋,不得分层、分单元申请预售许可。   对商品房预售项目相关信息,由房地产主管部门进行预售许可前公示和预售许可后公告。据介绍,郑州市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监督工作已转变为事前咨询和事后监督事项。《郑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查验留存通知单》不再列为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前置条件和要件。   开发企业保留自有房产如何转让应在预售方案中明确承诺   房企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向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具体明确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建设进度计划安排、预售情况、保留自有房产情况、其他设施情况、预售资金监管方案、商品住房质量保障措施以及责任承担方式、解决商品房销售矛盾纠纷和处理突发事件的预案等内容。   预售方案中的保留自有房产,在预售方案中要标明具体的楼号、房号、规划用途、套数、建筑面积、自留原因等,并对如何转让做出明确承诺。在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保留自有房屋对外销售。   房企的预售方案,应当在售房现场进行公示。完成初始登记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制订商品房销售方案,及时办理现房备案手续。同时,房企获得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在售房现场公示。公示的信息必须与申请预售许可时提供的信息、郑州房地产网公示的信息保持一致。   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预售   房企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明码标价、公开对外销售,不得以各种借口分批、分次销售,不得通过散布虚假信息等手段误导消费者。   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违规组织预售,也不得以认购(包括认定、认筹、登记、选号等)等其他方式进行变相预售。   开发企业预(销)售商品房后,应当通过商品房预(销)售联机系统及时上传交易信息,并及时修改现场楼盘表中的相关信息。   商品房预售款不得账外循环   为防止开发商挪用消费者买房款,《通知》提出,商品房预售款要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凡属售房资金(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按揭 等),必须及时进入监管账户,不得账外循环。同时,杜绝资金截留、变更用途等现象发生。   预售资金监管部门要进一步优化监管流程,缩短资金使用核实时限,为企业正常使用监管资金创造便利条件。   《通知》要求,强化对商品房预(销)售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管。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其条款内容必须符合相关规定,不得超越合同示范文本限定的范围提出有失公平或减轻出售方责任的条款。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预售房地产项目,不得发布房地产广告。
 
(文/小编)
打赏
免责声明
• 
本文为小编原创作品,作者: 小编。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原文出处:https://www.bhah.cn/news/show.php?itemid=2881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站未对其内容进行核实,请读者仅做参考,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951186774@qq.com。
0相关评论
 

(c)2008-2024 企商汇B2B信息网All Rights Reserved
滇公网安备53230102000534号

滇ICP备202300059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