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2016年3月29日通过) 任命: 胡保钢为河南省人民 副检察长; 刘新年、张湘衡为河南省人民 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刘玉生为河南省人民 检察员。 免去: 曹卫平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康健民的河南省人民 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高建伟的河南省人民 检察员职务。 决定任命: 邱恺为河南省人民 郑州铁路运输分院检察长。 决定免去: 刘玉生的河南省人民 郑州铁路运输分院检察长职务。 批准任命: 高建伟为洛阳市人民 检察长; 张桂平为许昌市人民 检察长; 陈连东为漯河市人民 检察长; 康健民为三门峡市人民 检察长。 批准免去: 刘新年的洛阳市人民 检察长职务; 张湘衡的许昌市人民 检察长职务; 赵顺宗的漯河市人民 检察长职务; 邱恺的三门峡市人民 检察长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