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召开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了《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草案)》。这是该《条例(草案)》第二次审议,新的修改稿对行政执法行为作了更严格规范。 上次审议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现实中有一些行政 使用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进行执法活动,由于人员未经过专门的培训、考试,也缺乏严格规范文明执法的意识,在执法过程中存在不当甚至违法行为,侵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影响了执法部门的形象,建议进一步强化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能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内容。 在此次提交审议的《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中,从两个方面对“万能”的临时工、合同工说“不”:首先,在申请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时,将申请人员必须“在职在编”列为首项,放在了申请取得资格条件中,并明确提出,工勤人员、合同工、临时工不得申请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同时,为了杜绝未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上岗执法,审议修改稿新增加了“禁止无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内容。 行政执法 下达或者变相下达行政处罚指标,将如何惩处?《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给出明确答案:行政执法 下达或者变相下达行政处罚指标的,损毁、使用、截留、坐支、私分罚没财物的,被请求协助的行政执法 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助义务的等,有这些行为之一的,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