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项目适用的两种情形 一是不属于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的政府采购工程; 二是属于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但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 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办法》的规定进行采购。 2.工程建设项目范围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3.工程项目不进行招标的情形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装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