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草案27日第四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四审稿中,平台经营者未对平台内经营者尽到审核义务,或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平台承担的责任有何变化? 据了解,电子商务法草案三审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公布了审议稿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召开了座谈会听取部分法院的意见,就有关问题与有关方面交换了意见;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了会议又对草案进行逐条审议。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徐辉介绍,一些社会公众、电商平台企业和法院的同志提出,草案三审稿关于电商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给平台经营者施加的责任过重,建议将“承担连带责任”改为“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与现行的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相一致。 此外,四审稿的修改还包括:增加了对从事电子商务活动应当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履行环保义务的规定;增加了电商经营者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应遵守有关进出口监督管理法规、行政法规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商品服务交付的有关规定;提高了对电商平台经营者某些行为的经济处罚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