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如何考评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效能?重庆市将5家市级部门集中采购机构2014年政府采购工作情况纳入检查考核范畴,并于近日公布了考核结果,针对检查出的问题开出“ ”,进一步提高相关部门的采购能力。 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明确,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条明确,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列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采购人本部门、本系统基于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列为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条例》第四条明确,政府采购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所称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我国的集中采购分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其目的就是赋予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且采购量较大的部门采购自主权,减轻单一集中采购的压力。对于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相关部门熟悉业务需求,对市场的了解也超过集中采购机构,由其组织开展部门集中采购,效益更好,效率更高,也能更好地满足采购人需求。然而,如何对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实施监管?如何考评其采购效能?各地仍在不断探索。 2014年年底,重庆市财政局发布《关于开展2014年度市级集中(部门)采购机构政府采购工作情况检查考核的通知》,提出将对市政府采购中心、市农委、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教委、市卫计委6家单位2014年度政府采购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值得注意的是,除市政府采购中心外,市农委、市工商局等5家实行部门集中采购试点的单位也被列入考核检查范围。 据了解,此次检查属定期考核,根据市财政局、监察局联合印发的《重庆市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实施办法》(渝财采购〔2004〕58号)开展。考核内容包括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建立情况、采购文件编制情况、质疑投诉处理情况、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等。考核采取单位自查与财政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市财政局根据自查情况,组织检查考核小组采取座谈听汇报、查阅资料等开展实地检查。 考核结果显示,各单位执行政府采购政策总体情况良好,内部管理制度较为健全,质疑答复较为及时,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较为严谨,但仍存在个别项目在招标文件中 品牌、未按规定发布中标结果公告、未在规定时间签订采购合同、档案管理不够规范等问题。 对此,市财政局逐一向各单位反馈检查结果,不仅直截了当地指出存在的问题和违反的法规条款,更一对一地提出了解决意见。如,针对部分项目质疑答复未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站公示的问题,要求提升质疑答复的质量,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答复,并按规定公告;针对部分单位采购人员并非本单位工作人员,而是委托的社会人员问题,要求加强政府采购工作人员的配备,保持人员稳定,加大场地和设施的投入。下一步,市财政局将用好定期考核和定项考核工具,会同相关部门加大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力度,推动政府采购工作螺旋式上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