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维码
企商汇B2B供求信息平台

扫一扫关注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资讯 » 采购经验 » 正文

药品采购行政垄断案处理结果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8-03 15:53:38    浏览次数:420    评论:0
导读

发改委今天对外发布两起行政垄断案件mdash;mdash;四川、浙江两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在药品集中采购中涉嫌违反《反垄断法》,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这是发改委继认定安徽蚌埠市卫计委药品采购存

发改委今天对外发布两起行政垄断案件——四川、浙江两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在药品集中采购中涉嫌违反《反垄断法》,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这是发改委继认定安徽蚌埠市卫计委药品采购存在违反《反垄断法》行为后,再次向卫计委药品采购领域“开刀”。发改委相关人士公开表示,破除行政垄断是2015年的首要任务。   调查发现,四川省卫计委在组织实施本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实施地方保护行为,损害了相关市场的公平竞争,具体包括:2013年印发《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对医疗机构采购本省药品比例进行考核,对未达到比例要求的采取一定惩罚措施;在2014年药品挂网采购中,禁止全国均未挂网/中标的外地药品挂网,而相同条件下的本地药品可以参与挂网,限制此类外地药品进入本省市场;在2015年8月公布的《2015年四川省公立医院药品集中分类采购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中,通过经济技术标评审中给本地企业额外加分、本地企业可以不占指标单独入围商务标评审等方式,重点支持本地药品生产企业参加双信封招标。   浙江省卫计委在2014年度两批药品集中采购中,涉嫌 交易和实施地方保护,排除和限制了相关市场竞争,具体包括:在《浙江省2014年药品集中采购(第一批)实施方案》和《2014年浙江省普通大输液集中采购方案》的经济技术标评审项目中,专门针对本地企业设定“浙江省应急储备定点品种”、“省级政府技术创新综合试点企业”等加分项目,外地企业无法获得此类加分,一定程度限制了外省企业同本省企业的公平竞争;   发改委指出,上述行为,分别属于《反垄断法》所列“设置关卡或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本地商品运出”;“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限定或变相限定单位或个人经营、购买、使用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在发改委调查后,四川、浙江省卫计委立即或者承诺采取措施整改。   四川省卫计委重新发布2015年药品集中分类采购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取消涉及地方保护的规定;允许2014年未挂网的药品生产企业参加药品招标采购,并将在2015年实施方案公布执行后,立即修订2013年药品阳光采购管理办法,删除采购本省药品占比的考核要求。   浙江省卫计委将在本轮招标标期结束后(2016年5月20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要求,开展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保障医疗卫生机构所需药品均有资格参与投标,纠正对外省企业设置歧视性指标的做法。
 
(文/小编)
打赏
免责声明
• 
本文为小编原创作品,作者: 小编。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原文出处:https://www.bhah.cn/news/show.php?itemid=3905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站未对其内容进行核实,请读者仅做参考,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951186774@qq.com。
0相关评论
 

(c)2008-2024 企商汇B2B信息网All Rights Reserved
滇公网安备53230102000534号

滇ICP备202300059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