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今天对外发布两起行政垄断案件——四川、浙江两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在药品集中采购中涉嫌违反《反垄断法》,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这是发改委继认定安徽蚌埠市卫计委药品采购存在违反《反垄断法》行为后,再次向卫计委药品采购领域“开刀”。发改委相关人士公开表示,破除行政垄断是2015年的首要任务。 调查发现,四川省卫计委在组织实施本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实施地方保护行为,损害了相关市场的公平竞争,具体包括:2013年印发《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对医疗机构采购本省药品比例进行考核,对未达到比例要求的采取一定惩罚措施;在2014年药品挂网采购中,禁止全国均未挂网/中标的外地药品挂网,而相同条件下的本地药品可以参与挂网,限制此类外地药品进入本省市场;在2015年8月公布的《2015年四川省公立医院药品集中分类采购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中,通过经济技术标评审中给本地企业额外加分、本地企业可以不占指标单独入围商务标评审等方式,重点支持本地药品生产企业参加双信封招标。 浙江省卫计委在2014年度两批药品集中采购中,涉嫌 交易和实施地方保护,排除和限制了相关市场竞争,具体包括:在《浙江省2014年药品集中采购(第一批)实施方案》和《2014年浙江省普通大输液集中采购方案》的经济技术标评审项目中,专门针对本地企业设定“浙江省应急储备定点品种”、“省级政府技术创新综合试点企业”等加分项目,外地企业无法获得此类加分,一定程度限制了外省企业同本省企业的公平竞争; 发改委指出,上述行为,分别属于《反垄断法》所列“设置关卡或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本地商品运出”;“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限定或变相限定单位或个人经营、购买、使用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在发改委调查后,四川、浙江省卫计委立即或者承诺采取措施整改。 四川省卫计委重新发布2015年药品集中分类采购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取消涉及地方保护的规定;允许2014年未挂网的药品生产企业参加药品招标采购,并将在2015年实施方案公布执行后,立即修订2013年药品阳光采购管理办法,删除采购本省药品占比的考核要求。 浙江省卫计委将在本轮招标标期结束后(2016年5月20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要求,开展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保障医疗卫生机构所需药品均有资格参与投标,纠正对外省企业设置歧视性指标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