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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8-03 15:54:30    浏览次数:170    评论:0
导读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内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全文。日前,水利部印发《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用于建设动态化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  《办法》所规范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内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全文。日前,水利部印发《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用于建设动态化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   《办法》所规范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包括参与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机械制造、招标代理、质量检测等单位。依据《办法》附件,对招标代理单位的评价分为综合素质、财务状况、管理水平、市场行为、信用记录五项指标。其中,市场行为占分最高,为30分,其次为信用记录,占分25分。各项指标的评价标准总数达89项之多。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等级实施动态化管理。信用等级分为AAA、AA、A、BBB和CCC三等五级,其中,AAA级得分为90分(含)至100分(含),信用良好;其次为AA级,得分80分(含)至90分,信用好;再次为A级,70分(含)至80分,信用较好;再其次为BBB级,60分(含)至60分,信用一般;最后为CCC级,得分小于60分,信用较差。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为3年。3年期满后,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应重新申请信用评价,原信用评价结果逾期作废。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取得信用等级1年后,可申请信用等级升级。评价机构应对所评价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不良行为记录定期进行汇总,每年对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市场主体全面复评一次。   《办法》相关内容显示,市场主体如有以下行为,将面临被降级的风险:出借、借用资质证书进行投标或承接工程的;围标、串标的;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工程的;有行贿、受贿违法记录的;对重(特)大质量事故、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公开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据悉,《办法》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和《水利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水建管〔2014〕323号)制定的。该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结果记入其信用档案,并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上向社会公布。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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