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规范两阶段采购方式操作要求有哪些?云南省财政厅日前发文,进一步明确省级单位政府采购服务项目采用两阶段采购方式的相关要求,以规范两阶段采购方式的操作,提高采购效率。 云南省财政厅规定,对省级单位每年都要采购或者当年计划要采购、采购次数较多、供应商较多、市场竞争比较充分的服务项目,省级单位可继续试行采用先公开招标确定入围供应商资格,待预算批复或者财政性资金落实后,再在入围的供应商中进行专项谈判竞价的两阶段采购方式。 在入围供应商的服务期限和家数方面,云南省财政厅提出,公开招标入围供应商的服务期限不得超过3年。入围供应商的家数可由省级单位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确定,但最低不得少于以下数量:服务期限1年的,公开招标入围供应商家数最低不得少于6家;服务期限2年的,公开招标入围供应商家数最低不得少于12家;服务期限3年的,公开招标入围供应商家数最低不得少于18家。 此外,云南省财政厅还进一步规范了两阶段采购方式的专项谈判程序、要求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其中强调,在一个财政年度内,省级单位不能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服务项目拆分后进行多次采购,规避专项谈判以及招标采购。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省级单位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