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信托行业接连迎来利好政策。8月1日,银行业 资产流转登记中心(简称“银登中心”)发布银监会82号文 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细则,明确信托公司为银行开展 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的唯一通道,同时,文件还披露了目前已获得相关资格的19家信托公司。
银行业 资产登记流转中心 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盘活 存量,加快资金周转,促进 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 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6〕82号,以下简称《通知》)及中国银行(3.31 -0.90%,买入)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相关监管要求制定本业务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中 资产收益权是指获取 资产所对应的本金、利息和其他约定款项的权利。
第三条 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须依法合规,遵循市场化原则,稳步推进,防范风险。
第四条 银监会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 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银行业 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以下简称“银登中心”)按照银监会的要求,具体负责 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的产品备案审核、集中登记、交易结算、信息披露和统计监测等工作,并及时向银监会报告重要情况。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六条 出让方银行应当按照《通知》要求,在银登中心办理 资产收益权转让的集中登记。
第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由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受让商业银行 资产收益权的模式进行 资产收益权转让。
第八条 资产收益权的投资者应当持续满足监管部门关于合格投资者的相关要求。不良资产收益权的投资者限于合格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参与认购的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和资产管理计划不得投资;对机构投资者资金来源应当实行穿透原则,不得通过嵌套等方式直接或变相引入个人投资者资金。
第九条 资产及其收益权登记通过银登中心集中登记系统办理, 资产收益权转让通过资产流转平台办理。合格投资者认购的银行理财产品投资 资产收益权,按《通知》要求在银登中心完成转让和集中登记的,相关资产不计入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统计,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中单独列示。
第十条 拟开展 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的出让方银行与信托公司均须按照《通知》和《银行业 资产流转集中登记规则》或银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信托公司和出让方银行应当切实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出让方银行、 管理人及其他为 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提供服务的机构有责任及时向信托公司提供报告或信息。在充分信息披露的基础上,投资者应当独立分析判断,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二十二条 资产收益权转让前,出让方银行应当向信托公司提供 资产信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产包的总体特征、组建资产包的标准、资产包内资产处置状态、 种类、 五级分类、期限结构、利率结构、 情况;出让方银行的 发放程序、审核标准、管理方法、违约 处置程序以及历史处置回收情况等。
存续期间,若发生可能对 资产收益权投资价值有实质影响的重大事件, 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信托公司。
第二十三条 信托计划设立前,信托公司应当向投资者披露本规则第二十二条中出让方银行提供的 资产相关信息,同时向投资者披露信托计划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各层级信托计划规模、预期收益率、期限、分配顺序、投资风险等。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信托公司应当定期发布受托机构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入包 资产状况、现金流情况与预计未来表现情况、各层级信托计划本息兑付情况;如有重大事件发生,须在知晓事件起3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人披露。
信托计划终止时,发布信托事务清算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信托终止日、信托财产累计回收情况和累计兑付情况、信托账户剩佘资金、剩佘资金分配方式及分配曰等。
第二十四条 如 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中引入评级,在信托计划设立时信托公司应当向投资者披露评级信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计划初始评级结果与风险分析、基础资产概况、基础资产风险分析及信用等级、现金流分析等。
评级机构在信托计划存续期内发布跟踪评级报告的,信托公司应当向投资者披露跟踪评级信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础资产整体表现及变动概况、信用风险分析等。如遇重大事件发生对信托计划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披露评级结果的变化情况。
第六章 风险管理
第二十五条 出让方银行应当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在 资产收益权转让后按照原 资产全额计提资本。
第二十六条 出让方银行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相关规定,在征求会计师咨询意见后,对 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出让方银行应当根据向外实际转移风险和报酬的比例,确定 资产是“完全终止确认”、“完全不能终止确认”还是“继续涉入”,以及继续涉入程度。
在会计科目处理方面,对于出让方银行:若为完全终止确认,出让方银行持有的信托计划计入投资类会计科目;若为完全不能终止确认, 资产仍计入出让方银行的 会计科目。开展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的,在继续涉入情形下,计算不良 佘额、不良 比例和拨备覆盖率等监管指标时,出让方银行应当将继续涉入部分计入不良 统计口後。对于投资者(即购买信托受益权的机构),应当将受让资产在投资类会计科目列示。
第二十七条 出让方银行应当根据《商业银行 损失准备管理办法》、《银行 损失准备计提指引》和《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按照会计处理和风险实际承担情况计提拨备。针对终止确认部分,不需再计提拨备;针对继续涉入部分,根据银行实际承担风险情况计提拨备。
第二十八条 出让方银行不得通过本行理财资金直接或间接投资本行 资产收益权,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担显性或者隐性回购义务。
第二十九条 出让方银行和其他相关交易主体应当审慎评估 资产质量和风险,按照市场化原则合理定价,必要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级机构、估值机构等独立第三方机构,针对 资产收益权转让中资产出表、转让效力、产品评级及定价等各业务环节出具专业意见,并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促进交易的规范化、透明化。
第三十条 出让方银行需制定 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业务流程,在遵循岗位分离、人员独立、职能制衡等原则基础上,形成部门之间、人员之间责任明确、相互制衡的审批、管理和问责机制,切实防控风险,并及时将相关制度报送银监会备案。
信托公司开展 资产收益权转让相关信托业务应当遵循有关监管要求。
第七章 业务监测与报告
第三十一条 对于以下不符合《通知》和本规则的行为,银登中心将及时向银监会报告:
(一)出让方银行未及时在银登中心办理 资产收益权转让集中登记的;
(二)出让放银行和其他相关交易主体未按规定及时、准确、完整进行信息披露的;
(三)出让方银行违反监管要求,存在通过本行理财资金直接或间接投资本行 资产收益权、承担先行或者隐形回购义务的;
(四)未按监管要求计提资本和拨备,以及开展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时,在继续摄入情形下,继续涉入部分未计入不良 余额、不良 比例和拨备覆盖率等监管指标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银监会相关规定的情况。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的具体收费方式、标准由银登中心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本业务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本业务规则由银行业 资产登记流转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