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以前,执行总局协议供货是该省国税系统最主要的采购形式。协议供货金额小、采购分散、组织灵活;达到一定规模的,须选择3家以上品牌的不同入围供应商实行竞价采购。然而,协议供货最大的缺点是价格虚高,即使竞价也难以挤干价格“水分”。 为此,省局改变了原各单位分散竞价的做法,实行全省集中竞价,即以全省国税系统前三年实际采购平均数量为“ ”,组织所有协议供货商集中竞价,各单位以集中竞价结果和协议供货商签订合同。这种“集中不集权”的模式获益颇多:最终采购价比协议供货最高限价平均下浮15%,规避了采购风险,提高了采购效率,也充分体现了为基层国税部门服务的宗旨。 优化机制,赋权、放权提质增效 良好的机制是规范采购的前提。为确保重大项目、重要环节、重大问题集体审议制的执行,完善职责清晰、分工明确、相互协作、相互制约的运行体系,根据总局要求,该省国税局于2005年建立了由分管领导和财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财务部门、政府采购工作组、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三位一体”决策运行机制。但对省级以下国税部门来说,这样的机制效率有待提升,也失却了“三位一体”的真正意义:一是领导小组对工作组提请的事项审议存在职责重复;二是领导小组对协议供货、批量集中采购等流程明确的采购事项审议未发挥实质作用。 基于这些考虑,2011年,该局将“三位一体”改为政府采购部门、政府采购工作组、局长办公会的组织运行模式。一是充分赋权,突出采购部门、工作组和分管领导业务职责,争议事项报分管领导确定;二是合理分配决策权,将预算、立项等重大事项提交局长办公会审定,同时把业务性事项决策由原领导小组下放工作组,提高了采购效率。 精做标书,为采购结果保驾护航 采购文件是开展采购程序的基础,更重要的是通过结合预算规模,规定供应商资质条件、评标因素、评标标准、技术商务需求等核心要素,确保中标产品及服务的质量。为确保标书质量,实现采购目标,省局采取了多项措施。一是标准化控制。严格控制业务和技术部门的采购需求,总局有规定的,业务功能和技术参数不得超出总局标准;总局未规定的,应符合市场通用标准。二是引入专家论证。招标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完整性、可操作性等均经专家全面论证。三是尊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权,对于确实需要修改标书的,一律依法澄清或更正。据统计,该局自2005年以来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从未发生一起有效投诉。 用过程的规范保障目标,以目标修正过程中的偏差,这既是贵州国税结果导向与过程导向并重的经验,更是该省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工作求真务实、勇于创新的真实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