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创业者在刚开始融资时会很担心,向不熟悉的投资人披露自己的创意,阐述自己的模式,或者披露自己的数据,是否应该首先签署保密协议,以防止投资人泄露自己的商业秘密?否则,又应当如何防止投资人将自己的创意或者其他保密信息泄露给竞争对手或其他人呢?
熟悉融资圈的人大多知道,在与投资人签署正式投资文件之前,如果创业者提出保密要求,或者发给投资人一份精心准备的保密协议,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投资人都会给你白眼,基本意思就是“第一次融资吧?创投圈没有这规矩!”
创业者可能会感到愤愤不平,这些信息是我的劳动成果,如果投资人不承诺保密,我怎能放心地给你展示这些我来之不易的创意、模式或方案、数据?这么合理的要求为什么投资人不能接受?为什么投资人会这么傲慢?
一、为什么投资人不愿意签署保密协议?
其实,这与傲慢无关,投资人不与创业者签署保密协议的核心原因很现实:每家投资人在接触你的项目时,都可能还需要看或已经同时在看(甚至已经投资了)很多家类似的项目。投资人很可能在签完保密协议后,并不会投你的项目(譬如最终投了其他家类似项目),投资人可不希望你拿出保密协议找上门来,指控他们窃取了你的创意或泄漏了你的保密信息,投资人更不想让这一纸协议成为一把悬在头顶的剑,对所投公司的投后管理与沟通产生任何影响。
当然,投资人拒绝签署保密协议还有更多现实的原因,譬如:
1、 法律问题
最开始接触创业者的投资人代表一般不是律师,专业的投资人签署任何法律文件自然需要法务或者外聘律师的审查(和修改),保密协议的内容涉及到保密信息范围、保密信息使用范围限制、知识产权、保密措施、保密期限以及保密信息返还等等,这些都需要法律专业人士的审阅。
现实的情况是,一个投资人代表每天可能要看4个项目,每周超过20个项目,每年超过1000个项目,这些项目不可避免会有业务上的交叉或竞争,如果一家投资方签署了上千份保密协议,即使投资人能够知道保密信息的覆盖范围,投资人又如何有效避免在看项目和已投项目投后管理中踏上保密责任的 ?很容易出现的结果是,投资方签署了保密协议,整个公司的人都承 密义务,投资方代表很可能在与创业者聊到一半时,发现公司接触过其他项目相关的保密信息,自己就不能再随意发言提出自己的建议或帮助了。
另外,需要考虑的是,保密协议应该什么时候签署呢?创业者作为保密信息的所有者一般会倾向于在披露信息之前,投资人签署了保密协议才知道信息的内容,投资人可能发现自己承担了这样的保密义务是给自己戴上了沉重的法律枷锁;而如果是在信息披露的同时或之后签署,又存在合同审核以及投资人不愿承担过重保密义务的问题。
2、 时间和费用成本
实践中还没有形成一个融资圈大家都认可的、当场可签的样本保密协议。所以,与其他协议一样,保密协议的审查拟定甚至会需要双方律师的磋商谈判,这个过程可能会将项目的融资沟通会面推迟1-2天甚至1-2周时间。
试想一下,投资人每天可能要安排4个项目面谈,每个项目面谈的时间可能从几十分钟到几个小时不等,这样撒网式考察和寻找项目就是风险投资的运作方式。投资人自然不会轻易地为了一个几十分钟的项目面谈,而等待法务或律师几天的时间来审核保密协议,更不用说请外部律师还要额外支付律师费。
此外,即便是最理解创始人保密要求的投资人法务,可能也不太喜欢这样的保密协议,因为与已投资项目和正在投资项目有关的法律事务已经足够繁重了,他们可不希望再抽出时间来谈判大批量的保密协议,更别说成批保密协议的后续管理和执行了。投资人不像传统的大公司具有相当规模的法务团队,通常一家VC也就10-30人的规模,而法务团队也就1-3人,投资人这几名法务则需要负责所有项目的法律支持。
所以不难理解,如果早期项目的创始人在提供项目信息之前提出签署保密协议要求,投资人很可能直接就pass掉这个机会了!
3、 投资人看重创意但更看重人
投资人不只是在找好的创意,更是在找真正能将好的创意变成现实的企业家。不少投资人经常会说,好的想法遍地都是,每个人都可能有好的想法,但很少人能将好的想法变成现实和可行的业务。解决一个痛点问题的有效方案最多只构成一个潜在的市场机会,只有那些有能力将这种机会变成可行的市场机会,并能得到市场验证认可的创始团队,才能引起投资人的真正兴趣。
投资人的业务本质就是利用资本通过投资组合来获取回报,即使给创业者提供指导帮助也不是越俎代庖、亲力亲为。因此,投资人看重所投资的团队如何去开发和推广优秀产品和服务,投资人看好一个创意时,更关注的是创业团队是否拥有值得投资的执行力。
创业者都明白,将创意转化成现实和可持续的业务需要创业团队付出多少汗水、泪水和毅力,甚至还需要时机和运气。如果创意很容易被人窃取和复制,或者窃取者能够做出更好的产品,投资人可能根本就不敢去投这个创意或项目。
4、 与投资人执行保密协议并不容易
签署保密协议当然为创业者提供了法律层面的保护,但除了时间和费用、成本之外,保密协议的真正执行可能存在很多实践的困难,例如:承 密义务的一方是否披露了保密信息,这很难取证。如何证明泄密行为是指控对象所为,而非其他几十家与公司签署保密协议的其他方所为?任何源于没有保密义务的人所做的披露致使保密信息进入公知领域,则会直接导致该信息的保密义务约定成为废纸。最后,即使法院支持了违反保密义务的主张,损失如何确定,也会是一个实践难题。
在市场实践中,也很少听说创业公司成功执行投资人当初签署的保密协议。恐怕不只是因为投资人本来就不愿签署保密协议,执行保密协议的实践困难也不难想象。更何况,有多少创业者愿意因为起诉投资人违反保密协议而名噪投资圈?创业公司凭借一纸保密协议成功告倒投资人的几率又有多大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