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自主创业就业, 定本政策。
一、适用范围和资格认定
(一)适用范围。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包括:
1.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4.是烈士子女的。
以上人员2011年11月1日后退役,在待安置期间自愿放弃政府安排工作,选择自主创业就业的适用于本政策。
(二)资格认定。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选择自主创业就业的(以下统称自主创业就业退役士兵),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安置地人武部门审核同意,由安置地民政部门认定后发给《成都市退役士兵自主创业就业证》,凭证享受本政策。
二、自主创业就业优惠政策
(一)自主创业就业退役士兵享受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 〔2004〕10号),国务院办公厅、中央 办公厅《转发民政部总参谋部等部门关于深入贯彻〈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 〔2013〕78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3〕10号)所规定的就业服务、教育优待、 、个体经营费用减免和税收等方面的政策。
(二)自主创业就业退役士兵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本人可向户籍地人社部门进行失业登记和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并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三)自主创业就业退役士兵由民政部门按同期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经济补助标准和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之和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四)自主创业就业退役士兵退役后两年内,在市域内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自主创业并持续经营1年以上的,由民政部门给予10000元的一次性奖励;持续经营2年以上的,再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合伙经营的,凭工商营业执照,按合伙经营的自主创业就业退役士兵人数享受一次性奖励。
(五)自主创业就业退役士兵退役2年内有创业意愿的,可按程序申请额度不超过5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的小额 ,由财政部门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利率给予全额贴息。
(六)自主创业就业退役士兵灵活就业,向户籍地人社部门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的,可按规定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其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标准的70%确定,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七)自主创业就业退役士兵超过6个月未就业或创业不成功的,凭《就业失业登记证》和《成都市退役士兵自主创业就业证》,由安置地民政部门按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一次性发给不超过6个月的自主创业就业风险金。
(八)自主创业就业退役士兵,享受市政府、成都警备区《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12〕22号)所规定的教育培训政策,参加培训后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等相关证书的,由安置地民政部门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吸纳就业优惠政策
(一)市域内相关单位(含街道、社区)安排自主创业就业退役士兵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人社部门按月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依据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确定),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其中自主创业就业退役士兵首次享受补贴后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市域内企业与自主创业就业退役士兵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人社部门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社区(村)专职工作者岗位出现空缺时,要优先录用有意愿从事社区工作的自主创业就业退役士兵,并将其在 服役年限视同基层工作经历。
(二)自主创业就业退役士兵创办企业录用我市退役士兵,签订1年期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每录用1人由安置地民政部门给予1000元奖励,单户企业奖励总额不超过50000元。
(三)市域内企业当年新招录用本市自主创业就业退役士兵,视同新招录用符合小额 申请条件人员,并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四)市域内企业与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自主创业就业退役士兵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用人单位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委托人社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培训合格并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的,由人社部门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五)市域内培训机构每培训指导1名本市自主创业就业退役士兵成功创业,由安置地民政部门给予培训机构1000元的创业指导奖励。
本政策由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实施细则。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