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家 2015-201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实施方案内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有哪些? 一、总体要求 一是坚持应采尽采。《条例》强化了依法采购要求,明确了法律责任。各单位采购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应依法委托采购中心组织实施,做到应采尽采。批复的采购项目部分涉及政府集中采购品目的,应对涉及的部分执行政府集中采购。各单位在向财政部报送采购计划时,必须按规定同时抄送采购中心。 二是科学设定需求。《条例》明确了采购人、采购中心对采购需求的主体责任。采购需求应科学、细化、明晰,遵循节俭、实用原则,不具有倾向性和歧视性。采购中心将逐步扩大采购需求公示的项目范围,凡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同时,制定印发《采购文件编制工作规范》,作为所有采购文件编制的总纲要求,规范采购文件编制工作。 三是落实政策功能。《条例》完善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有关规定。采购人应严格落实有关节能、环保、扶持中小企业等政策要求。采购中心结合政府购买服务,将对信息类产品维保服务、云服务、会计法律、医疗保险等项目试行定点采购,各单位可选择执行。同时,通过单独分包、强制价格扣除、随机抽选等方式,将节能、环保清单中优先采购以及对中小企业扶持政策落到实处。 四是推进公开透明。《条例》确定了政府采购全过程信息公开的目标导向,提出了采购信息、采购预算、采购文件、采购结果、采购合同、投诉处理“六公开”要求。采购中心将积极稳妥地推进信息公开工作,试行供应商未中标原因单向告知、质疑办理情况网上公示等制度,强化社会和舆论监督。 二、执行方式 (一)货物类 1、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复印机、打印设备、复印纸、空调机(分体变频壁挂机;分体变频柜机;分体定速壁挂机;分体定速柜机)。上述品目不论金额大小均执行批量采购。采购中心将根据相关政策、需求和市场情况组织实施。对已纳入批量集中采购范围,因时间紧急或零星特殊采购不能通过批量集中采购的品目,各单位可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通过协议供货方式采购,但各部门协议供货采购数量不得超过同类品目上年购买总数的10%。 2、计算机软件、服务器、计算机网络设备、视频会议系统及会议室音频系统、多功能一体机、传真机、扫描仪、投影仪、电视机。上述品目预算在120万元以上(含)委托采购中心公开招标;预算在120万元以下按照对应品目协议供货通知执行;预算在50万元以下(含),除直接执行协议供货以外,还可以进行网上竞价。 3、空调机(普通机房空调;多联式空调;吸顶式、风管式、嵌入式空调;精密恒温恒湿空调)。上述品目预算在120万元以上(含)委托采购中心公开招标;预算在120万元以下、协议供货限额标准以上(含),委托采购中心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执行;预算在协议供货限额标准以下按照对应品目协议供货通知执行;预算在50万元以下(含),除直接执行协议供货以外,还可以在协议供货中标机型范围内进行网上竞价。 预算在50万元以下(含)的移动空调直接执行网上竞价。 4、乘用车、客车。按照协议供货通知及有关规定执行。新车购置以及原有车辆的报废更新,应按相关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5、打印用通用耗材、电梯、办公家具。预算在120万元以上(含)委托采购中心公开招标;预算在120万元以下、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含),委托采购中心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执行;预算在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限额标准以下按照对应品目协议供货、定点采购通知执行。 (二)工程类 1、限额内工程。预算在120万元(含)-200万元,委托采购中心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执行;预算在120万元以下按照限额内工程定点采购通知执行。 2、装修、拆除、修缮工程。预算在200万元以上的(含)委托采购中心公开招标;预算在120万元(含)-200万元,委托采购中心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执行;预算在120万元以下按照限额内工程定点采购通知执行。 (三)服务类 1、车辆维修保养及加油、机动车保险、车辆租赁、印刷、会议、物业管理、合同能源管理、信息类产品维保、云服务。预算在120万元以上(含)委托采购中心公开招标;预算在120万元以下、协议供货限额标准以上(含),委托采购中心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执行;预算在协议供货限额标准以下按照对应品目定点采购通知执行。京外单位选择车辆租赁、车辆保险供应商,在价格低于采购中心招标结果或者网点不覆盖的情况下,可择优选择属地化采购。会议服务待财政部有关政策明确后再确定组织实施方式。 信息类产品维保、云服务自愿执行。 2、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工程监理服务。预算在50万元(含)以上委托采购中心公开招标;预算在50万元以下按照对应品目定点采购通知执行。 三、履约管理 加强履约管理是新一期目录执行的重点工作。一是进一步加强批量采购、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履约管理。试行建立网上评价反馈机制,将采购人的评价反馈量化为供应商考核得分,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二是不断提升服务品质。通过对中标产品进行抽检、引入第三方检测等方式,确保履约质量,为采购人提供优质服务。三是强化执行监管。在定点采购中采用随机抽取供应商参与报价机制,在充分竞争中实现节约、保证履约效果。 2015-2016年,采购中心原则上按以上方案组织实施,具体品目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执行方式、限额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作出适当调整。具体内容详见中央政府采购网各品目相应执行通知。各品目负责处(室)联系方式详见中央政府采购网“联系我们”专栏。各单位在目录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采购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