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意见》,从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府采购制度体系,实施采购活动全程信息公开,强化政府采购政策调控作用,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等七大方面作出明确要求。 《意见》明确要求,各地、各部门要严格落实《条例》关于财政性资金的规定,将使用预算管理资金的采购项目全面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同时,要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工程管理制度,将采用非招标方式的工程项目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围,将适用招投标法的工程采购项目纳入政府采购信息统计范围。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修订完善集采目录和限额标准、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代理机构考核办法等制度,研究制定供应商管理、批量采购、政府采购信用评价标准和联合惩戒等制度,加强源头管理、结果管理,确保“以制度管采”。各级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要按照“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的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用制度管人”、“按制度采购”。省、市两级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对存在的“管采不分”、违法改变政府采购法定评审程序、干预评审结果、乱收费等行为进行规范,提高政府采购项目交易质量和效率。县市区政府要对存在的“管采不分”等问题进行整改,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意见》还明确了政府采购全过程信息公开、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等落实《条例》的重点任务分工。省财政厅要牵头做好采购监管人员、业务操作人员、评审专家培训,修订、完善集采目录和限额标准,完善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制度,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全过程公开,代理机构检查等5项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要在5月-9月间依法依《条例》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中政府采购项目交易活动。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和省级各部门要做好采购政策执行,包括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强制采购、优先采购等措施。各级购买主体要做好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和邀请服务对象参与验收工作,以及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告。各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监察部门要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问责力度。